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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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債權人柏克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
二、債務人每月應給付之管理費為若干?
三、請求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