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