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37號上訴人 玉宝敬 (OKBOKYUNG)被上訴人 杜喬治 (PAPPALARDOGIORGIO)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9,341元(見10
5年度湖簡調字第255號卷第55頁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4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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