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智囊
林莉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水生 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4,1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