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被告 林靖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靖祐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29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邱郁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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