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薛聖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恆國際有限公司、 蘇安繼 (原名: 蘇友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各筆請求金額之違約金具體期間及適用利率是否應更正如下表所示?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1322,613元110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4月13日止2.11%110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4月13日止0.211%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11%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4日止0.311%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622%2389,776元110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4月13日止2.465%110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4月13日止0.2465%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3.465%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4日止0.3465%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693%31,863,330元110年11月6日起至111年4月13日止1%110年12月6日起至111年4月13日止0.1%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6月5日止0.2%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0.4%
二、債務人友恆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