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郭淑銀
謝明鎮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劉建男 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516號殺人未遂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在刑事案件否認有起訴書所載殺人未遂、放火等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建男被訴殺人未遂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郭淑銀、謝明鎮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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