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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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債務人 徐清風
徐士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收取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參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