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 曾彥昌 ○○○0號3樓即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芬 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558,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