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栢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