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宇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銘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陸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中段及後段所明定。查本件債權人就其利息債權新臺幣伍佰柒拾陸萬元部分再請求依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事,依前揭民法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