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0號聲請人丙○○○
甲○○
5號乙○○丁○○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聲請狀相符之印鑑證明正本,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聲請人之繼承權拋棄書。
三、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書面文件(存證信函及回執或收受通知之證明)或陳報無第四順位之繼承人。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