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03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10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