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圓山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三源 代理人 鄭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伸春貿易有限公司 王仲銘 圓山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18,000元112年8月25日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