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劭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劭隆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