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許秋林 (即 許湯杏 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許孟涵 (即 許湯杏之 承受訴訟人)原告 許家宏 (即許湯杏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 吳理同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0年度竹交簡第73號),經許湯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訴訟進行中許湯杏死亡,由許秋林、許孟涵、許家宏承受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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