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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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吳旻珊 被告 蔡其桀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3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傅伊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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