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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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宥璇 即 陳鳳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依據為何(原提出者無法辨識)?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