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