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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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撤緩偵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