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撤緩偵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