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妍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緩字第2024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藥錠半顆(鑑驗餘重零點壹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被告林妍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詳見該署101年度青字第783號扣押物清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01年4月25日(誤植送驗日期,正確日期應為101年
5月3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業經同上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1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相關卷宗屬實,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黃色藥錠半顆(淨重0.1643公克,取樣0.0345公克鑑驗,鑑驗餘重0.129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他命成分等情,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5月3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01年度青字第783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藥錠之採證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見同上第1288號偵查卷第67頁至第68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16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扣案之藥錠半顆固係自被告身上查獲,然本係被告與案外人 呂郁儀 合資購買1顆,2人進而施用後所剩餘之毒品,業經被告供陳在卷(見同上第1288號偵查卷第9頁、第58頁),核與案外人呂郁儀證述情節相合(見同上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266號偵查卷第8頁反面、第9頁反面、第60頁),且案外人呂郁儀犯施用該毒品一案,業經同上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3號起訴,並經本院於102年10月23日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421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於103年1月10日確定在案,之後案外人呂郁儀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而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審簡字第1421號相關卷宗核閱屬實,是本案聲請應屬正當,在此陳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