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相對人 柯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柯秀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張文章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7年12月3日起至107年12月3日止,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張文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張文章於86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5,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12月9日,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張文章未依約清償,尚負欠聲請人本金5,9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院98年度司執愛字第9328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11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柯秀梅及債務人張大國(即債務人張文章之遺產管理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同德││46││805.15│全部│柯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