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仲堯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仲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