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李玉媛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 楊業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壢交簡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業浚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告訴人即原告李玉媛撤回告訴為由,改適用通常程序(107年度交易字第293號)並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原告且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原告書狀附卷可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