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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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明正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8156號、第1069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明正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史明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販賣次數有5次,衡諸社會大眾認知,經起訴重罪後,會規避刑罰執行及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較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
7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坦承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核與證人即購毒者許仲傑及 徐錦輝 於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本院106年度聲監字第
348號、聲監續字第350號、107年度聲監續字第31號、第64號通訊監察書及相關監察譯文、監視器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之重罪,且本案尚未終結,客觀上足認被告有逃匿、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等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