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與 潘沛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適用本件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年12月26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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