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鄔金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適用本件之牌告基準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5年2月11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