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美香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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