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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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原告康○○住○○市○○區○○○路0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惟其未提出繼承系統表並表明兩造應繼分比例,本院無從判斷起訴是否合法,亦無從核定裁判費,本院依據上開規定於113年7月1日以裁定方式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本人(其住三民區,無在途期間),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思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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