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祝誌遠選任辯護人楊士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二及三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除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其餘之犯罪事實一、㈠、二及三之部分,所犯係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第319條之3第2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無故攝錄之性影像、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犯罪事實一、㈠、二及三之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魏玉英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