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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