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嗣於民國95年8月28日附表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聲字第6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復以96年聲減字第78
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5之罪係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1號定應執行之刑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更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更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案件固有易科罰金之宣告,且依犯罪時為刑法舊法適用時期而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41條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但因附表所示他罪之刑均逾6月,縱依上揭條文,亦不得再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強盜│竊盜│偽證│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月│├───────┼──────┼──────┼──────┼──────┼──────┤│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宜院96聲減│又15日(宜院│(宜院96聲減│││││781)│96聲減781)│781)││├───────┼──────┼──────┼──────┼──────┼──────┤│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168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6條│││第2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3月9日│94年12月7日│94年12月26日│93年12月8日│95年1月23日││││││至94年4月14│││││││日共12次││├───────┼──────┼──────┼──────┼──────┼──────┤│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士林地方│臺灣宜蘭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3985號│840號│840號│1121、2067號│16508號│├──┬────┼──────┼──────┼──────┼──────┼──────┤│最│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審││358號│347號│347號│82號│501號││├────┼──────┼──────┼──────┼──────┼──────┤││判決日期│95年5月15日│95年6月7日│95年6月7日│95年6月19日│96年8月23日│├──┼────┼──────┼──────┼──────┼──────┼──────┤│確│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宜蘭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358號│347號│347號│82號│501號││├────┼──────┼──────┼──────┼──────┼──────┤││確定日期│95年6月16日│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95年7月18日│9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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