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7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告 黃政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前提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即台灣新生報之登報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