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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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498號債權人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東 原債務人 蔡梅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其社區內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巷○○號12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並欠繳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2月份之管理費云云,惟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顯示,該建物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即已登記為第三人 楊極雄 所有,債務人於債權人所請求繳納管理費之日期均非該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即非屬實,其請求並無法律上之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