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55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