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 馮堯保 (即 馮子福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