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柒仟叁佰叁拾元,及其中貳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婉惠於92年09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67,33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