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上訴人即原告 福德爺 代表人 尤俊達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9,100元(依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核計;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