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16號原告 賴文華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被告 莊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5年9月10日具狀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占用高雄市○○區○○段○○○○號如附圖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03年4月7日岡土法字第49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C、D、E位置、面積25,347.56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47,560元(計算式:25,347.56㎡×1,000元/㎡=25,347,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0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71,456元,應再補繳63,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