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四四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九八號),而本件查獲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
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