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23號聲請人 賴欽訓 (即 賴楊秀琴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878.7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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