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706號債權人乙○○
之7號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系爭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號之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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