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淵智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淵智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住處內登入網際網路」更正為「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及5號12樓連通處所內登入網際網路」;其內記載之「Bobo小中大尺碼」更正為「BOBO小中大尺碼」及「Yahoo!奇摩超級商城」更正為「Yahoo!超級商城」;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1之證據名稱欄內第2行「供述」更正為「自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第1行起「仿冒TB商標之衣服56件」更正為「仿冒LA商標之衣服352件」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商品為仿冒品仍販售之,顯然嚴重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其網路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商標權人受損害之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罪後坦認犯行,且與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均達成和解,分別賠償新臺幣(下同)16萬元、6萬元、4萬元之金額,合計共20萬元,並均已給付完畢,此有刑事陳報(一)狀1份、和解契約書2份、和解協議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末查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621號被告 張淵智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淵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類別,且現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且明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亦明知其於民國109年年初某日,以每件新臺幣(下同)95至100元之價格,向五分埔賣家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未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109年年初某日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住處內登入網際網路,以「Bobo小中大尺碼」在捷欣服飾有限公司及潔西卡服飾有限公司官方網站、Yahoo!奇摩超級商城刊登販售商品之訊息,以遠低於真品市價之價格,出售前開購得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顧客,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嗣警於109年4月23日13時11分許,在Yahoo!奇摩超級商城向「Bobo小中大尺碼」以199元之價格購得附表編號1之運動短褲1件,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後,再於109年5月15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將該等商品送請鑑定確認屬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淵智於警詢時及偵│坦承向五分埔賣家購入如附表│││查中之供述│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透過││││公司網站及Yahoo!網站陳列、││││販賣該等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證明警方於109年5月15日持搜│││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索票在上址住處當場查獲,並│││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現│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場搜索及扣案物照片│品之事實。│├──┼───────────┼──────────────┤│3│1、「Bobo小中大尺碼」│證明被告經營捷欣服飾有限公│││官方網站、Yahoo!奇│司、潔西卡服飾有限公司,以│││摩超級商城網站網頁│「Bobo小中大尺碼」在官方網│││翻拍畫面、訂購畫│站、Yahoo!奇摩超級商城網站│││面、統一超商代收款│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專用繳款證明、包裹││││及商品照片││││2、Yahoo!奇摩公文回覆││││電子信件、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代碼回覆││││電子信件各1份、捷欣││││服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潔西卡服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3、貞觀法律事務所受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託││││鑑定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4│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證明查扣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刑事告訴狀、商標單│之事實。│││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2、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之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3、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附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之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4、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狀、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檢視報告││││書、鑑定能力聲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年5月4日(105)││││智商40015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5、英商布拜里公司陳報││││狀、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6、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NIKE產品鑑定││││書、檢視書││││(6)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函附聲明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9年年初某日起至109年5月15日為警方搜索查獲時止,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陳列、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含採證購得之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移送意旨另認扣案之仿冒NY商標之衣服266件、仿冒TB商標之衣服56件違反商標法一節,惟查,上開扣案物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之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9月3日109貞商字第042號函1份在卷可參。是本案查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有販售上開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自難僅憑在被告住處扣得上開商品,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對被告以違反商標法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檢察官蔡妍蓁附表:
┌──┬─────────┬─────────┬─────────┐│編號│扣案物│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專用期限)││├──┼─────────┼─────────┼─────────┤│1│仿冒adidas商標:│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衣服558件、褲子461│(111年10月31日)││││件(含採證購得之1│00000000││││件)│(111年10月31日)││├──┼─────────┼─────────┼─────────┤│2│仿冒PUMA商標:│00000000│德商彪馬歐洲公開│││衣服115件、褲子77│(110年11月5日)│有限責任公司│││件│││├──┼─────────┼─────────┼─────────┤│3│仿冒UNDERARMOUR商│00000000│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標:│(111年3月15日)││││褲子26件│00000000│││││(111年3月15日)││├──┼─────────┼─────────┼─────────┤│4│仿冒FILA商標:│00000000│盧森堡商斐樂盧森│││衣服69件、褲子23件│(119年8月31日)│堡有限公司│├──┼─────────┼─────────┼─────────┤│5│仿冒BURBERRY商標:│00000000│英國商布拜里公司│││TB衣服56件│(118年12月31日)││├──┼─────────┼─────────┼─────────┤│6│仿冒Nike商標:│00000000│百慕達商耐克國際│││NIKE衣服52件、褲子│(109年6月30日)│股份有限公司│││82件│││├──┼─────────┼─────────┼─────────┤│7│仿冒Champion商標:│00000000│HBIBranded│││衣服96件、褲子13件│(109年5月31日)│Apparel││││00000000│Enterprises,LLC(││││(110年9月12日)│簡稱HBI)││││00000000│││││(114年1月31日)│││││00000000│││││(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