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務人湯棋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上開日期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