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 林欣璇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劉璧慧 律師 胡嘉雯 律師被告 陳宜霙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複代理人 桂祥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