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即被告 芮耀聰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5770號、108年度偵字第522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芮耀聰已深具悔意,並配合調查,請法官法外開恩,准予交保,讓被告得以回家陪高齡之雙親過年等語。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犯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另被告有通緝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理由,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8年1月17日起對於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件被告雖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然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其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有高度亡之可能性,而其亦有通緝之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自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交保之聲請,核無理由,爰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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