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梓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梓璇係 王嘉鴻 之女友,王嘉鴻與告訴人 王起峰 係堂兄弟。於民國107年4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底層外,因共同繼承房地有違建之會勘事宜,王嘉鴻與告訴人因意見不合發生糾紛,被告竟以「幹你娘」辱罵告訴人,並持安全帽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側手部挫傷、頭部挫傷、右肩挫傷、左腳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嫌,依同法第314條及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成立調解,且經告訴人具狀聲明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