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87號聲請人 許鐏鍇 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相對人 吳汯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4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41號),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資力後,准許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向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該會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為證,復參以聲請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尚非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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