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家霖(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庭後陳報其未遵期到庭之正當事由暨相應證明到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0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林永村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