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 許天儒 (即 許蒼平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